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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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43號

原告 羅盛威

被告 陳泊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26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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