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43號原告 羅盛威 被告 陳泊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26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法官黃于真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