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錡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倬豪
訴訟代理人 張貴樂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