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錡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倬豪

訴訟代理人 張貴樂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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