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6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淑敏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9號民事確定裁定,提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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