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90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淑敏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4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提出之書狀載為「再聲明異議狀」,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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