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肇(原名張瓊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張肇前 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03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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