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00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淑敏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提出之書狀載為「再聲明異議狀」,惟依法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莊俊華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翁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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