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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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55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黃淑敏 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及111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㈠按當事人對於法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
序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即明。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上揭確定裁定提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先予敘明。
㈡再審聲請人提出本件再審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千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顏淑惠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