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58號
原 告 蔡敏東
一、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及地址
,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