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58號
原   告  蔡敏東
一、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及地址
  ,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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