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562號
原   告  余芳姬
被   告  江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9月4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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