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至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3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顏至成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並於101年7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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