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965號
原   告  洪俊
被   告  吳婉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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