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呂倉斌
訴訟代理人  陳明華
被   告  黃文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99元【計算式:宜蘭縣○○
鄉○○段○○○○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0元/平方公尺×
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163.33平方公尺=29,399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補正宜蘭縣○○鄉○
○段○○○○號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及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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