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琇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睿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第一審係原告張
士元起訴向被告曾睿琦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6年6月19日為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人雖具狀提起第二審
上訴,然本件上訴人楊琇鈞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對原判決
無上訴權,其上訴並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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