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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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黃麗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0日星期三上午9點
19分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