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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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認宜由受命法官再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