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
3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3月1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廖淑華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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