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美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