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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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五款之以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文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