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十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黃三友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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