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二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古振暉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