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間犯附表所示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件: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用第一│竊盜│││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3.06.24至93.09.14│93.08.0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3376││年度案號│1195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857號│93年度基簡字第8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12.31│93.11.0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857號│93年度基簡字第89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4.02.05│94.02.17│├───┴──────┼────────────┼────────────┤│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竊盜罪│││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是│是│├──────────┼────────────┼────────────┤│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501│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553│││號│號│└──────────┴────────────┴────────────┘┌──────────┬────────────┬────────────┐│編號│3││├──────────┼────────────┼────────────┤│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3.06.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2525│││年度案號│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10.05││├───┼──────┼────────────┼────────────┤││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470號│││判決├──────┼────────────┼────────────┤││判決確定│94.1.1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強盜罪││├──────────┼────────────┼────────────┤│合於96年罪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5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