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0號再審原告乙○
甲○○再審被告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93年7月7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