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旭宏被告甲○○男25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旭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2月1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嗣由具保人黃旭宏繳納現金1萬元後,已於93年2月11日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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