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六號
具保人乙○○住台北市○○區○○路○○○巷○○號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強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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