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林明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智霖 、 吳金天 、 楊春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5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