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374號
原   告  陳泳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芳義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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