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374號
原 告 陳泳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芳義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