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原   告  黃翊誠
被   告 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仁
訴訟代理人  江權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返還投資額事件,於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021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祺仁)
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
他字第5021號詐欺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