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16號
上 訴 人 陳俐妏
訴訟代理人 黃鈺婷
被 上訴人 黃瓊瑤
黃瓊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