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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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義務辯護人 李承志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