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陳晴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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