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等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均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其等涉犯殺人罪,業據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案,是其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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