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68號
原 告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宗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
複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
林吟樺
被 告 許洸瑞 即 許耀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5年10月5日所提之訴狀追加聲明「一、被告應
將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34平方公尺之木造平房、編號C部
分面積7平方公尺之鐵皮屋拆除,並將該上開土地返還予原
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63,500元,致使訴訟不屬
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兩造復無繼續
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