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34號
上 訴 人  林秀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博鈞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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