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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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彭湘淳
被   告  施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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