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六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東~B法官邱靜琪~B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鋼聖工業有限公司劉│第一商業銀行北新莊│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叁萬元│0000000││││ 永成 │分行│││││├─┼─────────┼─────────┼───────────┼────────┼────────┼──┤│2│鋼聖工業有限公司劉│第一商業銀行北新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捌仟玖佰貳拾伍元│0000000││││永成│分行│││││├─┼─────────┼─────────┼───────────┼────────┼────────┼──┤│3│秉峰科技有限公司紀│第一商業銀行北新莊│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壹萬貳仟肆佰柒拾│0000000││││ 軒暉 │分行││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