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坤 送達代收人 尤秦寬 相對人耕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伍拾肆元││├────────┼─────────────┼──────────────┤│第一審送達費│壹仟陸佰零叁元│登報費八百元、繳交郵票九百二││││十五元、退郵一百二十二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叁拾捌元││├────────┼─────────────┼──────────────┤│合計│貳萬叁仟壹佰玖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