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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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俊成
被   告  鄭芳銘 (原名 鄭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7月2日
申請變更名稱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
銀行)。渣打銀行於100年6月27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含本
金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墊付費用等及其他一切從屬
權利)讓與原告,是以本案債權業已移轉。被告於93年2月
16日向原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與原債權人
訂立借據,依上開約定,將所欠金額應按月分期攤還,若逾
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一
次清償,並同意自第1期至第3期按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1.84
碼(每碼0.25﹪)固定計息;自第4期至第6期按牌告基本放
款利率加17.84碼(每碼0.25﹪)固定計息;自第7期至第36
期按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41.84碼(每碼0.25﹪)固定計息
,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另按
該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料被告至94年2月23日止未依
約履行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計有欠款總額179,796元,其
中173,629元為計欠本金;6,167元為循環利息之帳款未依約
繳付,依約定條款,債務人即應一次全數清償。經原告屢次
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債權讓與證
明書、報紙公告、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被
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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