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6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林榮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提起訴訟,依兩造所訂立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3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各宗債務
同意以貴行營業所在地(即復興分行)為履行地,若涉訟時
,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
付命令卷第4頁),而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
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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