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97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消
費借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
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有上開約定書1份在卷可憑,
足認,本件消費借貸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將之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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