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左維揚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林明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