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林輝煌
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IVX6Q6L12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七││南││臺││││││││期月││投│3│中│上9│││││││徒│間│地│偵1│高│3│8│同│上│8││盜│刑││檢│9│分│易6│││││││││署││院│1│││││├──┼──┼────┼──┼─────┼─┼───┼────┼─┼───┼────┤│施毒│有八│2上│南││南│││││││用品│期月│旬│投│毒50│投│6││││││第│徒│至│地│偵17│地│訴8││同│上│││一│刑││檢│66│院│1││││││級││3│署││││││││├──┼──┼────┼──┼─────┼─┼───┼────┼─┼───┼────┤│施毒│有四│2上│南│││││││││用品│期月│旬│投│││││││││第│徒│至│地│同│││││右│││二│刑││檢│││││││││級││3│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