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小字第240號
原 告 侯琇瑛
訴訟代理人 侯淑萍
被 告 蔡松林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松林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
聲明後核定為4,800,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7,5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