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О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樹根
邱麗妃陳平如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仕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