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
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五號)。
二、本院審理時,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拘提未獲,有送達證書二紙、拘票及其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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