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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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3號聲請人 林昱璋
林彥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林景榮 於民國107年10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鄰○○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8年1月20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108年1月23日通知命其於同年月29日前補正,上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補正通知函暨送達回證附卷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簡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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