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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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劉國雄 (即 林秀琴 之繼承人)
劉廷芳 (即林秀琴之繼承人) 劉淯禎 (即林秀琴之繼承人)
一、上列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秀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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