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駱旭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2,892元(以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重新分配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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