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明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明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余明祥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受刑人余明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05/31│106/04/0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314號│偵字第265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344│││││98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6/21│106/09/2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344│││││980號│號│││判決├────┼────────┼────────┼────────┤││判決│106/07/17│106/10/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2556號│執字第34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