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同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分別自九十年四月、六月某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日及同年月五日止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七五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之情形,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前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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