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
張智學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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